《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3-12-24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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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第二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且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隐... 第四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决定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以及其他重大交... 第五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等相关单位,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无偿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气象预警等公益信息的义... 第七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聘用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参与...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八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八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交... 第九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停车港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第十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 第十一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一条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停车场,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 第十二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影响道路... 第十三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三条 在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以及各种售货亭、书报亭、其他建构筑物等,不得遮...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四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四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 经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六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单位、联系电话等通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第十七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 第十八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具体路线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市... 第十九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渣土、垃圾、煤炭等散装物品运输以及其他货运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在... 第二十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条 客运机动车、出租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有卫星定位功能的...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拖拉机以及驾驶人的登记、检验、考试、发证、交通违法和交通...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中介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经营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配合交通警察检查。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大功率电动三轮车和拖拉机在城市区道路上通行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输渣土、垃圾、煤炭、预拌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机动车在城市区道路上通行时,应当做到密闭运输,并且按...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 多辆公共汽车...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远光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路灯照明的路段不得使用远光灯; (二)通过有交通信...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 第三十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条 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的两侧各五十米范围...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人、驾驶人携带宠物上路的,应当妥善看管,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因看管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携带人...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落实交...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且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对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医疗...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人身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死亡人...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无法及时将事故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拍照留存证据后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可以填写交通事故协商处理文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作为索赔... 第四十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方未依法购买保险,无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已经依法购买...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在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确保信息...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和道路交通拥堵预警,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公安机关交...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保存记录,方便当事人查询。 当事...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登记备案的联系方式,通过信件或者短...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下列事项: (一)车辆被扣留,逾期不接受...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推行行政指导,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加... 第四十七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管理相对人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 第四十八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交通警察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积极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 第五十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公... 第五十一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第五十二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二百元以... 第五十四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人和... 第五十六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又未即行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第五十七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具体分值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 第五十八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