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登记备案的联系方式,通过信件或者短信等方式告知:
(一)交通违法累计积分达六分以上的;
(二)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违法行为达二次的;
(三)驾驶证审验、换发、机动车检验在期满前一个月的;
(四)机动车报废在期满前二个月的;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