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推行行政指导,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