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管理相对人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业务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业务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