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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