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交通警察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和控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并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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