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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