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