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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