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又未即行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