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受前款规定罚款处罚,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一小时的,可以免缴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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