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