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