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具体分值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