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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