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下列事项:
(一)车辆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被撤销、注销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因记满十二分被停止使用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注销的;
(五)单位多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六)拒不接受处理并且无法查实其真实身份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法行为;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车辆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被撤销、注销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因记满十二分被停止使用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注销的;
(五)单位多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六)拒不接受处理并且无法查实其真实身份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违法行为;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