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 经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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