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四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四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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