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二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疏导交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疏导交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