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一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一条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停车场,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安全的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停车场,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安全的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停车场,应当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