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六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单位、联系电话等通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涉及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上所登记内容的,还应当重新核发行驶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