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八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具体路线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路线和范围内行驶的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三款所列车辆的生产、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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