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渣土、垃圾、煤炭等散装物品运输以及其他货运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在车厢尾部、车辆顶部喷涂本车号牌放大二倍以上的牌号,并且保持清晰完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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