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渣土、垃圾、煤炭等散装物品运输以及其他货运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在车厢尾部、车辆顶部喷涂本车号牌放大二倍以上的牌号,并且保持清晰完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