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拖拉机以及驾驶人的登记、检验、考试、发证、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信息互通机制。
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在办理相应的登记、检验等手续时,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在办理相应的登记、检验等手续时,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