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配合交通警察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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