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配合交通警察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