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大功率电动三轮车和拖拉机在城市区道路上通行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