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且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