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中介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经营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经营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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