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七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其他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