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七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其他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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