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幼儿园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运输企业、运输站场应当加强道路、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运输企业、运输站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治;交通、安监、公安、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运输企业、运输站场应当加强道路、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运输企业、运输站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治;交通、安监、公安、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