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且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向车辆登记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并且负主要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驾驶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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