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对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未及时支付抢救费用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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