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无法及时将事故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施救单位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施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