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可以填写交通事故协商处理文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作为索赔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应当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应当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