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拍照留存证据后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争议的,应当立即报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