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方未依法购买保险,无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已经依法购买保险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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