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在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交换机动车基本信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和机动车保险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