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且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人为、自然突发事件的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人为、自然突发事件的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且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