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人、驾驶人携带宠物上路的,应当妥善看管,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因看管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携带人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