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
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时可以限带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一人。其他非机动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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