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