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决定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以及其他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前款交通拥堵治理措施时,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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