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