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聘用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劝阻违法行为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但是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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