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八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八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前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规划部门应当在会审前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经会审,规划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规划设计方案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调整。
规划部门应当在会审前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经会审,规划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规划设计方案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