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且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装备、宣传教育等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