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邙山陵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都有权依法制止、举报。对于在邙山陵墓群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