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邙山陵墓群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邙山陵墓群保护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
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发展邙山陵墓群文物保护事业。
邙山陵墓群的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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