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邙山陵墓群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文物行政部门是邙山陵墓群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邙山陵墓群的保护工作。
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邙山陵墓群的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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