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陆浑水库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